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042号
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13元,由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 萌
法官助理 吕以杰
书 记 员 邝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