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阳江恒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民初621号
原告:**,男,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0L。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阳江恒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0A。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阳江恒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英涛
人民陪审员  关健琼
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琬澄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