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活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心,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广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许佩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