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活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心,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广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许佩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