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968号
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浦新路35号一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L5FFQ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8号(南村豪苑)12栋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020912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21号11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784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邦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8号13号楼5**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RF2WU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北***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77706474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捷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沙帽正街紫***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19商号房(0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A33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市***襄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911041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邦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捷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鑫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腾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