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何开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