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保83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XX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交担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根据(2017)川0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为38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