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被执行人四*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代表人:向烈。
被执行人:**,男,1962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