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727号
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152号国贸润园35幢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5MBR4R。
法定代表人:王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901室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5016X。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任董事长。
被告:漳州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B1T844。
法定代表人:江南,任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以因原告准备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05元,减半收取计842.03元,由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炳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