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宏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727号
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152号国贸润园35幢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5MBR4R。
法定代表人:王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901室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5016X。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任董事长。
被告:漳州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B1T844。
法定代表人:江南,任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以因原告准备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05元,减半收取计842.03元,由福建省鑫晟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炳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