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89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猛,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其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厦门泰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蓝元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琴,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颜其明、厦门泰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嘉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