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38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表数据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焦昕,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盛龙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