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20055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盈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1号楼4层4840室。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瑞鸣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B区434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盈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鸣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瑞鸣贸易商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