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9132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5785358T。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海保,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元,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6号楼5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2510557Q。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佳,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婧达,系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8.50元,由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露
书记员王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