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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联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联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荣,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确水,经理。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6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志江
代理审判员  沈 铿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