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878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领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领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立案。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领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返还维保费10000元,后又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