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固始兴龙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固始兴龙公司)与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禹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民初7807号
原告:固始兴龙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固始兴龙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507161559。
负责人:万延福,经理。
被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禹王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18695B。
负责人:陈宗志,经理。
原告固始兴龙公司与被告河南禹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1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