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执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志。
委托代理人:李茂书,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调解执行内容分歧较大,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被执行人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5658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张时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