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4民初2822号
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18695B(1-1)。
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宗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俭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城县××椿铺镇××14930.87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权属证号为商国用2006第0231号)。被告住宅位于商城县××椿铺镇××车站路,其房屋与原告的厂区相邻。被告在翻建住宅时,擅自非法侵入原告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房,并且在原告厂区院墙上搭建建筑物,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对该争议区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3.现场照片一组,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30日,原坐落于商城县××椿铺镇××号,拥有14930.87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权属证号为商国用2006第0231号,现公司地址已迁往信阳市工业城。被告于2015年农历4月对其房屋进行翻建,但未办理准建批准手续,该房屋与原告公司当时的生产车间相邻,房屋的主体建设在原告院墙外,其房屋出檐延伸至原告院墙上空。
本院认为,被告翻建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建设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建筑物涉及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拆除,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可申请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先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占用其土地面积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诉求缺乏赔偿损失的具体依据,本院无法认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禹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承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