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23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李振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惠州市鹅岭北路14号东江体育场大院内1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阮家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华、郭少蓉,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0元,减半收取为18670元,由原告**
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兆
审 判 员  杨光辉
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柯嘉静
书 记 员  范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