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823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05750Y,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阮家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533613,经营地址:惠州市江北。

法定代表人:吴振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3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168286.5元及利息(计算基数为16168286.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欠付工程款对“金城商贸中心”4-9层住宅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966元,由原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8237元,由被告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729元;鉴定费127000元,由原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3500元,由被告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500元及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36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新区××街道xxxxxx中心xxx栋4至9层的房地产已被本院(2019)粤1302执恢812号首先查封并进行拍卖,本案依法分配得20585126元(工程款16168286元+优先返还的鉴定费63500元+利息作为普通债权分配到的4353340元)及案件受理费106729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被执行人至今仍尚欠利息5529385元未还(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2020年9月3日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02执8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贻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家驹

审判员  陈伟强

审判员  马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