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一(异议人):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北路14号东江体育场大院15栋。
法定代表人:阮家鹏。
委托代理人:庄凯钦,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威,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复议申请人二(异议人):胡仁祥,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通海路红日机械厂生活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1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吴振洪。
复议申请人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胡仁祥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执异3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人惠州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胡仁祥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惠州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粤1302执异3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胡仁祥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胡仁祥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执异348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该院依法中止(2017)粤1302执恢321号裁定的执行并停止拍卖位惠州市××新区××街道道金城商贸中心A、B、C、D栋4-9层的房地产[建筑面积:24964.68平方米,属于在建工程(烂尾楼)]。事实与理由:一、复议申请人为涉案房地产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房地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二、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复议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款项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将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安。(一惠州市福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复议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等优先受偿款项数额尚未确定。(二)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应在复议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款项数额确定后进行,否则将严重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三、复议申请人胡仁祥对拍卖标的具有处分权。四、复议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福彬公司主张工程款等优先受偿款项。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没有事实查明部分,本案事实不清,予以发回重新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执异348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郑松荣
审 判 员 唐荣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亚婷
书 记 员 陈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