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9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健,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立新区立新路3-1号综合技术中心实验大楼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阮家鹏。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临近汽车总站)南湖明珠附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石平
审 判 员 蒋海霞
审 判 员 杨燕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露诗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