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55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2124572K,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19525928,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宁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2民初15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朝阳新城8幢204铺-213铺(共十套房屋),因涉案房屋为被征收户安置预留房源,暂不宜处置。经过本院系统查控,发现首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共301套房屋,经向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管处、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该301套房屋中共200套房屋为预留安置房源,8套房屋(8-115、131、213、215、216、232、237、8-2-504室)无网上备案,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其余房屋安置或已备案至案外人名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