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565号
申请人:江苏华邦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2124572K,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凡,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8715527Y,住,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中国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六家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里211060.22元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中国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六家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里211060.22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