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邦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邦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2124572K,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凡,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8715527Y,住,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1322民初175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中国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六家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里211060.22元的存款予以冻结。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某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中国银行沭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支行六家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里211060.22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