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4民初11833号
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沙口水闸东边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410569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圣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圩镇运河东路。注册号:4407820000251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社均,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社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佛山市石湾威达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