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4291号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法定代理人张德胜。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系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修文县。
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转盘处利尔上河城业执照号码91520123MA6DJB038D,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中国华融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914410727G,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