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236号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德胜。
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转盘处利尔上河城/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中国华融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驾驶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所有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设备损坏,***负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鑫亿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停车场管理设备(出口控制机)财产损失7068.06元、交通费600.00元、通讯费50.00元、人员工资(原设备拆除)162.00元,安全岛混凝土修复300元,共计人民币8180.03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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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