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大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3民初1814号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7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明大航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花园4栋2单元2层1号,实际办公地:贵州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B北区10栋14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归海。
原告贵州宏胜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明大航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明大航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称其公司于2014年7月起已经搬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B北区10栋14楼10号办公,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1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受理费86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