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

1338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如旭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