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8088288,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6657394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合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5000元及诉讼费。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12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出入境、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2月2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厂房、经营、债权、机器设备等情况,并张贴执行公告,经查该公司已停产,厂房已被本院拍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12日,本院将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厂房已被本院拍卖,且因资不抵债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5000元及诉讼费,未执行到位145000元及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长青
审 判 员 王季锋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宇
书 记 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