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864号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3号自编三栋A1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合作投标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亦出具了《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及说明函,确认其与原告合作参加案涉项目的投标工作,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招标项目所在地、招标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结合现有材料及原告诉请,双方并未约定以投标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双方的纠纷产生原因在于招投标文件的交付,尚不涉及案涉招投标项目的货物交付及安装,故对本案的管辖与招标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故被告有关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