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4200号之一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098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7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H28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路**留学人员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177249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久创新科技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东久创新科技园******代码:91440300MA5FA4K0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久创新科技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2019年9月5日,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久创新科技园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久创新科技园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