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1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3号自编三栋A1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洲,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
上诉人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生产商提供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明确双方共同投标,整个投标过程投入了巨额资金、人力、物力,最终上诉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只需经公示并完成证书材料原件核对即可中标,双方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及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即为上诉人的投标行为。因涉案招标人及招标项目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所以上诉人提交投标材料、查看现场等所有合同义务的履行,均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合同“特征履行地”、实际履行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以投标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双方的纠纷产生原因在于招投标文件的交付,尚不涉及案涉招投标项目的货物交付及安装,故对本案的管辖与招标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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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维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晓旋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