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9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作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起云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宇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25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雅景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雅景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雅景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是因巴可公司无法提供经过认证的“中国赛宝实验室”报告导致;且没有证据证明雅景公司正式投标时使用了巴可公司提供的报告。二、巴可公司并未伪造案涉证书。巴可公司提供给雅景公司用于投标的认证及检查报告,均来自巴可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深圳市深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巴可公司从未伪造证书。三、一审判决仅依据巴可公司一名离职员工的证言,便认定巴可公司向雅景公司承诺15%净利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巴可公司曾因该员工业绩不达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排除其恶意报复,提供不真实证词的可能性。四、一审判决将案涉合同完全履行后雅景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直接等同于直接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不高于预期利润,而非直接赔偿预期利润。一审判决的可得利益不是雅景公司因本次投标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一审判决在雅景公司一点工作都未付出的情况下让雅景公司在诉讼中直接获利,不符合损失填补的民法基本原则。且雅景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违约,导致无法获得全额预期利润。
雅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巴可公司所提的上诉事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上诉。一、巴可公司对投标文件中的证书系其自身提供且为伪造这一事实清楚且认可,其无法依约和依据招标方核查要求提供产品相应真实有效的认证证书原件,是导致雅景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准确,证据充分。二、巴可公司所提交的其与深圳市深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不能改变其证书系伪造的客观事实,不能达到其没有伪造证书的证明目的。三、一审法院采纳陈某所述内容,是因其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标准。陈某是巴可公司的前员工,是涉案投标项目主要参与人,充分了解双方投标前后经过和具体细节。巴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业绩不达标。四、一审法院仅按336.78万元判定雅景公司的损失,是按照雅景公司可得利润的最低额进行认定,不违背法律规定。雅景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以资质、公司实力、成熟的商业资源和商誉为依托,在投标活动中组建团队对投标过程进行谋划,涉案投标才最终得以中标。对于合作参与投标的双方而言,成为中标候选人并最终中标,是双方下一步合作的前提,其难度和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后续的合同履行。五、雅景公司除本案之外的其他诉讼纠纷,不管是案件事实还是诉讼主体,都与本案没有关联,且雅景公司基本都是原告身份。
雅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巴可公司向雅景公司支付损失赔偿人民币6067800元;2.判令巴可公司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上向雅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雅景公司商誉的影响,内容由法院审定。3.该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用由巴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技术规范书》载明:“2.3.1投影显示单元:1)显示单元5.※整屏亮度均匀性≥80%,色度不均匀性≤0.03。各显示单元能按照统一的预置值自动进行色彩、亮度锁定,示墙的均匀性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投标方应在技术应答中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的报告)。……2)投影机7.※投影机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色域:≥150%EBU(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另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中“评标索引表”响应性评审标准记载有【第五章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未进行点对点应答或用※号方式标明的实质性条款应答出现偏离的,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2017年4月14日,巴可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载明:我们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兹授权……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有效进行下列活动:(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投标所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所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本项目要求的所有相关事宜及义务,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我方于2017年4月14日签署本文件,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接受此件,本授权效力至本项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时结束。以此为证。该函件盖有巴可公司和雅景公司公章。
2017年4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为雅景公司。
2017年5月10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向雅景公司出具的《关于“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核查的通知》载明:“因本项目核查需要,现需贵司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如下:原件资料一:(见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2.3.1投影显示单元:1)显示单元):5.※整屏亮度均匀性≥80%,色度不均匀性≤0.03。各显示单元能按照统一的预置值自动进行色彩、亮度锁定,显示墙的均匀性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投标方应在技术应答中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的报告)。请提供色度不均匀性≤0.03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原件资料二:(见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2.3.1投影显示单元:2)投影机)7.※投影机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色域:≥150%EBU(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请提供色域:≥150%EBU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请将上述所提及的报告原件于2017年05月12日17:00时前递交。”
2017年5月18日,巴可公司向雅景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司共同合作,参与了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在此次项目中巴可DLP产品技术领先,项目投标价格具有竞争力,于2017年4月25日被宣布预中标并进行了公示。2017年5月16日我司接到贵公司关于在这次“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中,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所采用的大屏幕生产厂家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里面,涉及到“中国赛宝实验室”的所有认证都无法在“中国赛宝实验室”查询到相关文件编号,要求我司尽快提交书面的说明文件或其他佐证文件的质询,收到信函后,我司立即展开了调查,有关情况如下:1.有关提交的“中国赛宝实验室”的认证及检测报告,我司主要委托深圳市深测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代理有关认证及检测报告的办理(和该公司的合作始于2014年7月开始至今)。深圳市深测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为巴可公司提供有关产品第三方检测申报和服务(包括此次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所涉及的产品)。在附件中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检测报告的成文时间都是在2015年2月左右,并非为此次投标项目临时准备,其中仅色域,色温与物理分辨率报告非常用报告,根据南方基地招标要求,我司紧急安排第三方测试以确保能够参与项目投标。2.我司也正在和赛宝实验室的进行进一步接触,澄清我司提交有关证书上的编号及有关公章的真伪问题。3.非常感谢南方基地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仔细排查投标资料中发现的问题并告知我司。同时,我司会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如果发现在有关服务、认证流程中有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司将立刻追责,并采取行动。4.投标文件里面有关产品方面的认证文件和检测报告均由我司提供给贵司作为此次投标使用,并加盖了我司公章。我司非常乐意在贵司及客户的共同监督下再次进行有关产品的论证及检测。我们已经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直接接洽,如果需要我们会马上安排相关产品的送检,完成有关认证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我们非常乐意贵司及客户对我们的整个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同日,雅景公司向招标人出具的《相关测试认证报告问题的说明》载明:“我司于2017年5月16日接到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我方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所有巴可产品中国赛宝实验室测试报告均无法查证,要求我司对此作出书面说明。接到通知后我司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告知并要求制造厂商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就此进行核查,制造厂商于当日成立应急小组对所有认证展开査证,目前已经证实:通过电话查询手段无法确认所涉及的中国赛宝实验室认证证书的真实性。由于所涉及的中国赛宝实验室认证证书数量较多、认证时间跨度较大制造厂商主管产品认证的人员有所变动等客观原因,截至目前,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尚无法完全还原所有赛宝认证证书的过程情况,因此我司请求贵司再给予我司一个工作周的调查时间,我司将敦促制造厂商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历清关系,展示证据,届时我司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客观真实的情况核查说明。”
2017年6月5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为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雅景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经济分册)中采购清单报价表中载明案涉项目不含税总价合计22452128.58元,采购清单报价表载明项目有投影单元、控制系统、外围设备、安装工程,其中大屏幕设备维修通道搭建设备不含税总价为322610元。投标一览表记载设备费19988788.8元、设备暂列金额(非竞争性报价)2383472.71元、建安费72500元、建安暂列金额(非竞争性报价)7367.07元,不含税总价合计22452128.58元,备注部分记载1.本报价为最终价格,不允许出现一次性优惠。投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清单格式及数量进行报价。2.本项目不含税总价不得超过限价50207635.38元,设备费不含税单价不得超过采购清单报价表中各项对应的最高限价,建安费不含税单价不得超过采购清单报价表中各项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7.针对本项目后续的扩容、衍生项目,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所报价格等。该文件上有巴可公司前员工证人陈某签字捺印。
一审庭审中,证人陈某称投标前巴可公司承诺中标后以不高于1600万元(含税价)作为供货成本价,雅景公司要求净利润不低于15%,结合上述要求雅景公司与巴可公司共同对成本进行估算后制定最终投标价2245.2万元,当时已把所有要求和情况汇报给聂伟刚审批,由于一些配置未确定,聂伟刚口头批准。按照惯例双方会于中标后签订供销合同,但由于巴可公司伪造证书导致雅景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巴可公司不认可证人陈述,并称聂伟刚于2017年6月30日离职,现居国外无法联系。巴可公司另提交的工作表记载显示广州中国移动南方基地项目状态为死,预算金额22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技术规范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关于“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核查的通知》《说明函》、投标文件(经济分册)、《相关测试认证报告问题的说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该案焦点在于巴可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确定。
首先,根据证人陈述及雅景公司认可的双方的交易惯例,即在中标后签订供销合同,现双方并未签订供销合同。但双方已就案涉项目进行了共同报价并获得招标方在2017年4月25日的中标公示。故双方已经实际处于缔约阶段,并形成了特定化的信赖关系。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与雅景公司之间、雅景公司与巴可公司之间就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里面涉及到“中国赛宝实验室”的所有认证都无法在“中国赛宝实验室”查询到相关文件编号问题的沟通,招标人后续更换了中标方以及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关于带有※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前述产品认证问题导致雅景公司中标资格被取消,进而导致双方未成立购销合同。巴可公司作为投标项目的货物制造方及产品认证材料的提供方,应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关于巴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但不得超过履行利益。该案中,雅景公司主张的中标后可得利益损失,结合证人关某及投标价格的协商确定经过的陈述、投标金额与证人陈述的双方约定供货成本价的差额以及双方已就案涉项目实际进行投标的相关事实,雅景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客观确定,一审法院依此认定该项损失金额336.78万元。对于雅景公司主张为开展涉案投标活动投入的人力、物资且因在涉案投标中使用虚假认证资料影响雅景公司后续参加中国移动项目的投标造成计划性收益损失,雅景公司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缔约过失责任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对于雅景公司主张的登报道歉诉求,该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巴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雅景公司损失3367800元;二、驳回雅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巴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四份证据:1.《关于南方基地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认证及检测报告的说明函》,证明本案涉及的检测报告均系巴可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市深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巴可公司没有伪造报告;2.证人陈某离职前业绩表现,证明陈某作为巴可公司的前员工,与巴可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3.巴可公司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2018年代理协议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摘要,4.巴可公司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代理协议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业绩快报,共同证明一审判决按照15%的净利润确定损失金额有误。
经质证,雅景公司对巴可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
雅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编号:2021-4)及附件1,证明巴可公司在国家电网投标中使用虚假检测报告,被列入招标采购黑名单,进而证明巴可公司在本案中伪造证书不是单一事件;2.往来邮件相关记录,证明雅景公司与巴可公司合作投标的部分沟通情况,双方就不同分工进行协作,共同投标;3.案外人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雅景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原排名第二的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中标,其中标价为2147万元仍有行业基准利润率,佐证雅景公司的净利润率不低于15%是合理的。
经质证,巴可公司对雅景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巴可公司提交的证据3、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巴可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在论理部分予以论述。雅景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雅景公司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亦将结合全案证据在论理部分予以论述。
本院另查明,雅景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其直接费用损失系其为投标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社会活动产生的对应费用成本,大约2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巴可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关于巴可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巴可公司与雅景公司共同投标案涉招标项目,如能中标,双方就投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雅景公司获得招标方的中标公示后,因巴可公司提供的产品认证问题导致雅景公司中标资格被取消,进而导致雅景公司无法与巴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巴可公司应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巴可公司主张雅景公司中标资格被取消与其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关于巴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巴可公司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巴可公司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雅景公司相应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应以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是指赔偿的实际损失不能超过履行利益,并不意味着直接以履行利益为标准进行赔偿。本案中,雅景公司主张其直接费用损失系其为投标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产生的对应费用成本约20万元,其虽未提供直接的证据,但考虑到雅景公司的投标情况、雅景公司与巴可公司的沟通情况、巴可公司的过错程度及正常的投标准备工作,雅景公司必然为其投标付出了相应的成本,本院酌定为15万元。雅景公司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直接以雅景公司的可得利益为赔偿标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缔约过失责任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对于雅景公司主张的登报道歉诉求,一审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巴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252号民事判决;
二、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74元,由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974元(已交纳),由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2元,由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闯
书 记 员 张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