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9252号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起云路3号自编三栋A1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景公司)与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洲、刘阳,被告巴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人民币6067800元;2.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商誉的影响,内容由法院审定。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合作参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告在2017年4月14日就此专门出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授权原告使用被告的产品参与投标,并确认原告作为其唯一代理人。在授权函中,被告保证以投标合作者约束自己,共同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进行投标,并被确认为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因被告提供的虚假证件资料,导致原告丧失中标资格。根据双方约定以及被告的授权情况,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投标,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最终在2017年4月25日原告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行了公示。2017年5月10日,原告接到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原告提交技术规范书中相关资料原件以供核査。其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提供了《关于南方基地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认证及检测报告的说明函》,证实被告提供给原告用于投标的“中国赛宝实验室”的认证及检测报告在“中国赛宝实验室”检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应的文件编号,即相关资料证书系伪造。被告上述提供伪造资料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被取消中标资格,2017年6月5日招标方代理机构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公示了其他中标候选人。原告本次投标项目因被告原因以失败而告终。被告作为与原告合作投标的制造商,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提供伪造投标材料,致使原告被取消中标资格,应当赔偿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首先,本项目最终明细投标报价由原、被告合作双方共同确定,总金额为不含税价人民币2245.2万元,作为被告在本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原告获得被告承诺:若按双方确定的投标价参与投标,中标后原告可获得的利润率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5%。因被告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原告失去已获得的中标资格,被告应承担投标失败的全部责任,依据中标价及承诺的利润率,赔付原告损失人民币336.78万元。其次,原告为开展涉案投标活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资;且因在涉案投标中使用虚假认证资料,已严重影响原告后续参加中国移动项目的投标,导致原告中标率大幅度下降并造成计划性收益损失,同时致使原告作为投标主体商誉极大受损。因此,经评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共为人民币606.78万元。故诉至法院。
巴可公司辩称,原告是基于违约之诉,原被告之间并未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未就合作达成过任何法律意义上的邀约和承诺,双方之同不存在合同。我方认为原告基于违约之诉提起本案,充其量可以考虑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被告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有违诚实信用的过错行为。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由于事情发生时间较久,经办人员已经离职,从原告在证据的看没有看到任何原告未中标,及原告所述的与检测报告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没有看到原告的利益受损的证据。假设法庭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责任,我方认为原告未履行合同。剩余的200余万元,没有证据且是基于侵权提出的主张,既然是违约之诉,不应得到支持。赔礼道歉也是属于侵权之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技术规范书》载明:“2.3.1投影显示单元:1)显示单元5.※整屏亮度均匀性≥80%,色度不均匀性≤0.03。各显示单元能按照统一的预置值自动进行色彩、亮度锁定,示墙的均匀性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投标方应在技术应答中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的报告)。……2)投影机7.※投影机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色域:≥150%EBU(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另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中“评标索引表”响应性评审标准记载有【第五章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未进行点对点应答或用※号方式标明的实质性条款应答出现偏离的,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2017年4月14日,巴可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载明:我们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兹授权……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方合法的唯一代理人有效进行下列活动:(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投标所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所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本项目要求的所有相关事宜及义务,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我方于2017年4月14日签署本文件,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接受此件,本授权效力至本项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时结束。以此为证。该函件盖有巴可公司和雅景公司公章。
2017年4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为雅景公司。
2017年5月10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向雅景公司出具的《关于“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核查的通知》载明:“因本项目核查需要,现需贵司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如下:原件资料一:(见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2.3.1投影显示单元:1)显示单元):5.※整屏亮度均匀性≥80%,色度不均匀性≤0.03。各显示单元能按照统一的预置值自动进行色彩、亮度锁定,显示墙的均匀性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投标方应在技术应答中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的报告)。请提供色度不均匀性≤0.03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原件资料二:(见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2.3.1投影显示单元:2)投影机)7.※投影机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色域:≥150%EBU(本项需提供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请提供色域:≥150%EBU中国赛宝实验室或CNCA(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请将上述所提及的报告原件于2017年05月12日17:00时前递交。”
2017年5月18日,巴可公司向雅景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司共同合作,参与了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在此次项目中巴可DLP产品技术领先,项目投标价格具有竞争力,于2017年4月25日被宣布预中标并进行了公示。2017年5月16日我司接到贵公司关于在这次“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中,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所采用的大屏幕生产厂家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里面,涉及到“中国赛宝实验室”的所有认证都无法在“中国赛宝实验室”查询到相关文件编号,要求我司尽快提交书面的说明文件或其他佐证文件的质询,收到信函后,我司立即展开了调查,有关情况如下:1.有关提交的“中国赛宝实验室”的认证及检测报告,我司主要委托深圳市深测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代理有关认证及检测报告的办理(和该公司的合作始于2014年7月开始至今)。深圳市深测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为巴可公司提供有关产品第三方检测申报和服务(包括此次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所涉及的产品)。在附件中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检测报告的成文时间都是在2015年2月左右,并非为此次投标项目临时准备,其中仅色域,色温与物理分辨率报告非常用报告,根据南方基地招标要求,我司紧急安排第三方测试以确保能够参与项目投标。2.我司也正在和赛宝实验室的进行进一步接触,澄清我司提交有关证书上的编号及有关公章的真伪问题。3.非常感谢南方基地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仔细排查投标资料中发现的问题并告知我司。同时,我司会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如果发现在有关服务、认证流程中有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司将立刻追责,并采取行动。4.投标文件里面有关产品方面的认证文件和检测报告均由我司提供给贵司作为此次投标使用,并加盖了我司公章。我司非常乐意在贵司及客户的共同监督下再次进行有关产品的论证及检测。我们已经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直接接洽,如果需要我们会马上安排相关产品的送检,完成有关认证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我们非常乐意贵司及客户对我们的整个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同日,雅景公司向招标人出具的《相关测试认证报告问题的说明》载明:“我司于2017年5月16日接到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我方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所有巴可产品中国赛宝实验室测试报告均无法查证,要求我司对此作出书面说明。接到通知后我司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告知并要求制造厂商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就此进行核查,制造厂商于当日成立应急小组对所有认证展开査证,目前已经证实:通过电话查询手段无法确认所涉及的中国赛宝实验室认证证书的真实性。由于所涉及的中国赛宝实验室认证证书数量较多、认证时间跨度较大制造厂商主管产品认证的人员有所变动等客观原因,截至目前,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尚无法完全还原所有赛宝认证证书的过程情况,因此我司请求贵司再给予我司一个工作周的调查时间,我司将敦促制造厂商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历清关系,展示证据,届时我司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客观真实的情况核查说明。”
2017年6月5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为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雅景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经济分册)中采购清单报价表中载明案涉项目不含税总价合计22452128.58元,采购清单报价表载明项目有投影单元、控制系统、外围设备、安装工程,其中大屏幕设备维修通道搭建设备不含税总价为322610元。投标一览表记载设备费19988788.8元、设备暂列金额(非竞争性报价)2383472.71元、建安费72500元、建安暂列金额(非竞争性报价)7367.07元,不含税总价合计22452128.58元,备注部分记载1.本报价为最终价格,不允许出现一次性优惠。投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清单格式及数量进行报价。2.本项目不含税总价不得超过限价50207635.38元,设备费不含税单价不得超过采购清单报价表中各项对应的最高限价,建安费不含税单价不得超过采购清单报价表中各项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7.针对本项目后续的扩容、衍生项目,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所报价格等。该文件上有巴可公司前员工证人陈某签字捺印。
庭审中,证人陈某称投标前巴可公司承诺中标后以不高于1600万元(含税价)作为供货成本价,雅景公司要求净利润不低于15%,结合上述要求雅景公司与巴可公司共同对成本进行估算后制定最终投标价2245.2万元,当时已把所有要求和情况汇报给聂伟刚审批,由于一些配置未确定,聂伟刚口头批准。按照惯例双方会于中标后签订供销合同,但由于巴可公司伪造证书导致雅景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巴可公司不认可证人陈述,并称聂伟刚于2017年6月30日离职,现居国外无法联系。巴可公司另提交的工作表记载显示广州中国移动南方基地项目状态为死,预算金额22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技术规范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关于“南方基地2.1栋网管监控中心专项工程之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次)”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核查的通知》《说明函》、投标文件(经济分册)、《相关测试认证报告问题的说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确定。
首先,根据证人陈述及原告认可的原被告的交易惯例,即在中标后签订供销合同,现原被告并未签订供销合同。但双方已就案涉项目进行了共同报价并获得招标方在2017年4月25日的中标公示。故原被告双方已经实际处于缔约阶段,并形成了特定化的信赖关系。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与原告之间、原被告之间就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里面涉及到“中国赛宝实验室”的所有认证都无法在“中国赛宝实验室”查询到相关文件编号问题的沟通,招标人后续更换了中标方以及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关于带有※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前述产品认证问题导致原告中标资格被取消,进而导致双方未成立购销合同。被告作为投标项目的货物制造方及产品认证材料的提供方,应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但不得超过履行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中标后可得利益损失,结合证人关于利润及投标价格的协商确定经过的陈述、投标金额与证人陈述的双方约定供货成本价的差额以及双方已就案涉项目实际进行投标的相关事实,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客观确定,本院依此认定该项损失金额336.78万元。对于原告主张为开展涉案投标活动投入的人力、物资且因在涉案投标中使用虚假认证资料影响原告后续参加中国移动项目的投标造成计划性收益损失,原告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缔约过失责任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登报道歉诉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3678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4元,由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31元;由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7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晋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谷佳琛
书 记 员 刘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