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岗列德奇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702民初4007号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号自编*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岗列德奇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金山路北宋岗山。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雅景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岗列德奇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德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奇公司、周国培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奇公司、**培连带支付工程款25万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2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建设阳江龙源居小区商品楼,工程地点为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龙源居小区)。被告将龙源小区的63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2015年3月11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总造价65万元。协议签订后,与原告依约开工施工,依期竣工。被告按协议约定于2015年3月13日预支工程款30万元,2015年12月1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验收测试各项检测结果均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两年多,但被告尚欠工程款25万元至今未付。补充协议虽约定“余下的工程款25万元待被告拥有的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龙源居小区)P幢2号商铺卖出后一次付清”,但该商铺卖与不卖,何时卖,完全取决于被告,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即使出卖了,何时支付工程款也没有明确期限。该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原告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告发出《催付工程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付清尚欠的工程款25万元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该通知书,至今已过18天,被告既不付款,也不与原告联系,不予理睬之态度。鉴于被告****房产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现原告要求追加**培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希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德奇公司、***没有答辩意见,亦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德奇公司建设坐落于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阳江龙源居小区商品楼,被告将阳江市龙源居小区63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2015年3月11日,被告德奇公司(甲方)与原告雅景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工程总造价65万元(含设计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工程款3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供电部门接管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下工程款25万元待甲方拥有的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龙源居小区)P幢2号商铺卖出后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于2015年3月13日预支工程款30万元,原告依约施工,依期竣工,并将经竣工验收的施工成果交付给被告。2015年12月1日,被告德奇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给原告,尚欠的工程款25万元一直未能支付。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德奇公司发出《催付工程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付清尚欠的工程款25万元给原告,但被告德奇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另查明,被告德奇公司由被告周国培投资开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龙源居小区)P幢2号商铺至今在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房产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德奇公司与原告雅景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将竣工验收的施工成果交付给被告德奇公司后,被告德奇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本案被告德奇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按双方约定待被告德奇公司拥有的阳江市××××号糖厂雅苑(龙源居小区)P幢2号商铺卖出后一次付清。由于该商铺至今在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房产信息登记,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何时出卖,为此双方对工程款25万元支付属约定不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告德奇公司发出《催付工程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付清尚欠的工程款25万元给原告,但被告德奇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德奇公司支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2倍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工程款应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至于被告周国培应否对本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德奇公司是由被告周国培投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周国培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德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周国培应对本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培连带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德奇公司、周国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岗列德奇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雅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900元共款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岗列德奇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恭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