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财保50号
申请人:襄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语港旺府******。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iv>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襄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监狱的应收账款42万元,并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监狱的应收工程款42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襄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