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520号之三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43429D。
法定代表人:景宏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卫,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琳,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64507090。
法定代表人:孙治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文,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普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申请撤回对普天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0元,由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馨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许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