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民初6265号
原告(反诉被告):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街口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治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街72号。
负责人:郑成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渠阳,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电信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渠阳、刘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电信四川分公司履行合同,向普天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2068644.3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展增值业务合作,并陆续签署合作协议。2014年6月1日,双方签署《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SSGS1401405NS00),约定普天公司基于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移动增值业务,电信四川分公司向原告有偿提供通信网络、各类业务平台,并提供计费及代收费服务(具体为950313语音多方通话增值业务服务);对合作项目的计费与结算事宜,由电信四川分公司代原告向用户代计费代收费。电信四川分公司通过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出每月应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经普天公司确认后,扣除电信四川分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后支付给普天公司,每月进行一次结算,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在第三月月底(***日)前拨付到普天公司账户,但电信四川分公司自2017年1月开始,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冻结该项目的支付环节,并要求普天公司暂缓开票,不再向普天公司结算信息服务费。因电信四川分公司擅自冻结结算,造成普天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至今未获得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至4月的信息服务费,累计2068644.31元。因普天公司多次催促、沟通无果,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电信四川分公司辩称,1.2016年12月参与结算的25元套餐包的用户共计22713户,经过核查,实际使用用户仅103户,活跃率不足1%,若以103户用户结算,每月结算给普天公司分成收入仅1300余元,而电信四川分公司之前是按22713户计算,普天公司实际获得的分成款月均近30万元,存在如此多每月缴费又不使用的用户,实属不正常的商业行为。之所以发生该类事件,完全是因普天公司在电信增值服务平台大肆发展虚假用户,恶意套取电信分成款所致。2.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普天公司通过电信增值服务平台系统与用户建立消费服务关系,普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提供用户自愿办理950313套餐包的有效凭证。3.根据工信部的行业规定,普天公司发展用户时应取得客户同意,针对普天公司要求电信四川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请而言,在普天公司没有提供有效凭证前,其有权暂停结算分成。4.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普天公司为套取电信分成违规为大量用户订制950313套餐包。5.普天公司通过电信渠道商违规为用户订制的套餐包行为自始无效,由此取得的虚假用户分成款应予以返还。6.普天公司是增值业务的提供主体,并不是技术服务提供商。请法院驳回普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信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2.普天公司向电信四川分公司返还分成款2***0639.2元;3.普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了《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就普天公司“950313语音多方通话”增值电信业务开展合作。2016年12月30日晚10:52至次日凌晨3:35,电信四川分公司系统平台检测到“950313语音多方通话停异常违规录入上千套餐用户信息。电信四川分公司据此调查后发现,在系统录入的2万多个用户号码中,连续六个月有效使用“950313语音多方通话”的客户仅百余户,沉默用户高达99%以上。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及合同约定,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经营电信业务时必须保证用户知情权,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办理,普天公司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将用户标准资费改为套餐资费的违约行为不但严重损害用户权益,而且造成国有财产严重受损,导致双方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普天公司辩称,1.950313语音多方通话产品是电信四川分公司的基础电信产品,由其自行销售负责,双方签署的协议是格式条款,除计费结算外,条款与案涉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合作分工,应从产品的实际业务开展来划分.2.案涉产品属于基础语音通话业务类别,而非双方约定的SP内容增值业务,用户必须登录电信的网络才能使用,有电信四川分公司授权才能办理,普天公司仅完成基数解决方案,提供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3.只有具有电信四川分公司授权工号的人员才能登录管理系统,用户可以看到发展和受理渠道,以及受理工号和人员。4.普天公司曾在2014年下半年获得电信授权工号,但通过普天公司受理的客户仅有1700余家,这些客户均有完整的手续,不存在违约情形。5.案涉产品业务不存在大量虚假用户,电信四川分公司也未提供虚假用户清单,用户是否使用过产品不是认定虚假用户的标准,通过对账系统显示,电信四川分公司仍按用户清单收费,未做任何退订,赠送的27971部话机均是根据电信四川分公司的客户清单赠送,为此普天公司支付了话机采购和安装费用。6.信息服务费的分成并不区分是否存在沉默用户,因此沉默用户的费用不在扣除的费用之内。综上,普天公司不存在过错,若在业务发展中存在瑕疵问题,导致用户信息不全,那么这部分业务均是由电信四川分公司发展,相关责任由电信四川分公司承担,电信四川分公司没有权利要求普天公司返还分成款。请求法院驳回电信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普天公司提交2016年11月-2017年4月期间950313多方通话结算对账单及电信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底单及《公证书》,拟证明电信四川分公司应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分成款,但收到寄送的发票及对账单后拒收,电信四川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结算对账单中的金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电信四川分公司不认可对账结算单的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处的应收取的信息服务费情况,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2.普天公司提交《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上市的通知》、《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功能及套餐调整的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政企客户部业务通知》,拟证明案涉产品是电信四川分公司的基础语音业务产品,由电信四川分公司的互联网及增值业务部、政企客户部、营业厅、各市州分公司负责完成销售,普天公司主要职责是提供系统硬件与软件等,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后期升级改造、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广工作、专家热线的服务支撑,产品的办理流程是套餐用户即打即用,需在电信营业厅办理。电信四川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普天公司以其名义通过电信平台去发展的普天公司的业务,不认可普天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双方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文件内容规定,电信四川分公司负责产品运营,普天公司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由政企客户经理或普天通信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普通用户凭机主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或者普天通信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
3.普天公司提交《受理截图》、《退订截图》,拟证明电信四川分公司办理业务受理后,以截图的方式告知普天公司,普天公司无法进行事先核实。电信四川分公司认为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普天公司作为业务主体事先知晓用户是否同意办理增值业务。本院认为,上述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采信。
4.普天公司提交话机签收回执单、寄送话机的快递底单、电话安装协议书、记账凭证、用户话费清单,拟证明其根据电信四川分公司受理客户清单向在网2万余户真实客户发放了话机,并支付相应费用,客户知晓业务办理,业务的名称、资费等信息均在客户话费清单中显示。电信四川分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5.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关于印发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拟证明按业务规则,950313产品中的沉默用户不属于结算范畴,普天公司提出的分成金额存在重大不实。普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文件系关于手机短信业务,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6.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电信业务服务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证明用户对电信服务享有知情权,950313作为增值电信业务需取得用户同意和基础运营商的确认。普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电信四川分公司作为950313的增值业务运营方,有义务遵守上述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7.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950313正常办理流程、目前950313在网用户数以及从未使用950313用户数统计资料,拟证明按电信业务规则,办理950313需提供电信业务委托代办书、介绍信等有效资料,截止2017年8月在网用户数22272户,而缺失正常办理手续且从未使用过950313的用户高达20899户。普天公司认为产品办理流程恰巧说明是电信四川分公司在销售,销售渠道也是电信的各个营业厅及政企直销渠道、内部渠道在发展,对于缺失正常办理手续的用户普天公司毫无知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信旺通讯异常录入号码清单及处理清单、《情况说明》2份,拟证明未经用户确认,用户从未申请办理增值业务,普天公司在发展虚假用户,据此取得的合作分成款应予退还。普天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这些用户均不是普天公司发展及受理的用户。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系普天公司与信旺通讯恶意串通,发展、受理虚假用户,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9.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合同审批表、《电信业务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关于未按业务规则办理950313套餐用户的说明、调查笔录、QQ截屏等,拟证明普天公司委托电信代理商金鑫来公司进行950313用户号码清单录入。普天公司认为从聊天的内容看并非委托录入,参加调查的是电信的员工,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系普天公司与金鑫来公司恶意串通,指使他人虚假录入用户信息,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10.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电信已支付普天公司3521265.69元,普天应就其中的沉默和虚假用户向电信返还2***0639.2元。普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应返还的费用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1.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顶天骏业、信旺科技、诚宇经营部法定登记现场状况及电信业务代理协议,拟证明涉嫌为普天公司大量违规录入950313用户号码清单的三家代理商已无法联系。普天公司认为这三家代理商存在违规录入与普天公司无关,是电信的业务代理公司,电信对其负有管理责任。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普天公司与该三家公司恶意串通,虚假录入用户信息,故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及双方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13日,电信四川分公司发布《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上市的通知》,载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属电信四川分公司与普天公司合作开发产品,计划于2012年9月30日正式上市销售;产品采用即打即用方式,无需进行业务注册办理;市场部负责对产品目录视图及销售品的统筹管理,互联网及增值业务部负责全省业务的加载与营销推广工作,指导各分公司完成产品的销售,各市州分公司配合执行省公司的营销安排等;普天公司提供系统的硬件、软件,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后期升级改造、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广工作等。
2013年1月14日,电信四川分公司市场部发布《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功能及套餐调整的通知》,载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属电信四川分公司开发产品,由普天公司负责实施;在标准资费的基础上增加套餐资费,计划于2013年1月18日正式启动全省套餐业务,由省政企客户渠道负责该业务的管控和推广,各属地分公司政企客户部,配合执行省政企客户部的营销政策及要求;普通用户采用即打即用的方式,无须进行业务的注册办理;套餐办理1.由政企客户经理或普天公司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2.普通用户凭机主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或普天公司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各分公司营业厅坐席均可办理套餐的受理、变更、退订等工作;套餐资费标准有25元套餐包、35元套餐包、50元套餐包;政企客户部负责全省该项套餐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制定营销政策,指导各分公司完成套餐的销售。
2013年12月30日,电信四川分公司(甲方)与普天公司(乙方)签订《电子渠道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本合同中国代理销售的产品限电信四川分公司电子渠道类业务,包括宽带业务、移动业务、充值缴费业务、固话业务、自有业务各类可选包、增值业务、政企行业应用;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的方式为:乙方以电子渠道为主的多种渠道形式从事合作产品的业务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
2014年7月9日,电信四川分公司印发《电信四川分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载明:本办法适用于电信四川分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是电信四川分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指南和双方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也是中国电信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默认条款;电信四川分公司与合作合办的业务合作分成以电信四川分公司计费系统采集成功的计费话单为计费结算依据;电信四川分公司以其计费系统采集成功计费的话单为计费结算依据,包括应付合作伙伴的信息费结算和合作伙伴应付的代收费服务费、不均衡通信费、非正常信息费等;非正常信息费包含销号客户费用、停机客户费用、沉默客户用户等。
2014年11月30日,电信四川分公司(甲方)与普天公司(乙方)签订《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基于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甲方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移动增值业务(“增值业务”);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通信网络、各类业务平台等,并向乙方提供计费以及代收费等服务;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开展多方通话业务类增值业务;合作期限为2014年6月1日始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并负责业务的开发、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乙方在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前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取消方式等用户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承诺以自身名义对外提供增值业务;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两部分,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定,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收取,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信息服务费是用户因使用乙方所提供增值业务而产生的除通信费以外的费用,信息服务费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直接收取信息服务费;甲方在代乙方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实际开始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的情况除外);甲方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出的、应收取的信息服务费不包括未收取或退还的用户投诉或有异议的款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网络、技术服务及代收费的服务费,甲方直接从代收去的信息服务费中扣除坏账、甲方服务费及不均衡通信费(如有)、电信增值税销项税金后,将剩余信息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在第三个月月底前拨付到乙方账户;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014;附件二合作业务的情况描述。
合同签订后,电信四川分公司、普天公司均对950313多方通话增值业务进行了推广及销售。普天公司向电信四川分公司出具结算对账单和发票,电信四川分公司按结算对账单和发票的金额向普天公司支付了截止2016年10月的信息服务费。
2017年1月22日,电信四川分公司作出暂停对950313多方通话增值业务项目的支付。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在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终止。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上市的通知、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功能及套餐调整的通知、电子渠道业务代理协议、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收货确认单、快递单、结算对账单、公证书、客户受理单、签收单回执、记账凭证、在网数据、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电信在网数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一、普天公司与电信四川分公司签订了《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相关协议,并就合同约定的950313多方通话增值业务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二、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该项业务分为普通用户和套餐用户。普通用户无需进行业务的注册办理,采用即打即用的方式使用该项业务,双方对该部分用户的费用部分无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而对于套餐用户,根据电信四川分公司《关于“950313多方语音通话”产品上市的通知》记载,电信四川分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普天公司均可销售,具体办理方式为:1.政企客户经理或普天公司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2.普通用户凭机主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或普天公司客户经理拿着用户的委托单、用户填写的受理单到营业厅受理;3.各分公司营业厅坐席均可办理套餐的受理、变更、退订等。且根据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供的部分受理信息,成都市政企客户部专项组对该产品亦有销售受理。故对普天公司提出的“其仅为该产品的软件开发、系统维护提供商,非产品销售主体”的意见,以及电信四川分公司提出的“其仅提供网络平台,由普天公司以自身名义向电信业务开展业务,普天公司系业务发展主体”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双方对于普天公司在取得电信四川分公司授权工号期间发展、受理的用户为1732户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电信四川分公司陈述,虚假用户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根据普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普天公司在取得授权工号期间发展、受理的1732户用户均有用户的委托单及用户填写的受理单,该部分不属于电信分公司所指的虚假用户。对于其他用户,因电信四川分公司未提交具体的用户清单以及发展受理主体、在系统中录入业务时的相关具体材料,以明确哪些用户系普天公司发展、受理,该部分用户是否有用户的委托单及用户填写的受理单,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普天公司私自将电信四川分公司用户标准资费改为套餐资费,本院无法查明总的22713名用户中哪些部分系普天公司发展、受理,哪些部分属未经用户同意、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办理该业务,无法判断普天公司是否有录入虚假用户的情形,以及虚假用户的户数及相应的信息服务费金额,电信四川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电信四川分公司提出“截止2017年9月,该业务在网用户22272户,仅有103户实际使用该业务,20899户从未使用过该业务”,其有权按照结算规则中的沉默用户要求普天公司返还20899户分成款。根据《电信四川分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记载,沉默客户用户属非正常信息费范围,而双方签订的《全业务体验平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电信公司可直接从代收取的信息服务费中扣除的费用不包含非正常信息费,且约定包月的情况不属于应以用户实际开始使用为计费起点的情形。综上,电信四川分公司的上述意见,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五、根据普天公司提交的结算对账单,电信四川分公司对其提出的虚假950313业务用户,至2017年9月止并未作清退处理,尚在收取资费。电信四川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用户退费等情况,故其应当按照普天公司的请求向普天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
六、电信四川分公司提出,因普天公司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将用户标准资费改为套餐资费,严重侵害用户权益,造成国有财产严重受损,双方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予解除。如前述分析所述,电信四川分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普天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电信四川分公司已向用户代收取了信息服务费,其应当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普天公司。电信四川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950313业务的在网用户中的20899户均系普天公司发展的虚假用户,亦不能证明具体的户数及涉及的具体金额,故对电信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2068644.31元;
二、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案件受理费23349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27525元,共计50874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琼
人民陪审员 王 川
人民陪审员 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