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金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金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8548号
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梅,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金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
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金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蒯滕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