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1369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超杰,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