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06231号
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79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雅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303。
法定代表人:李庆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嘉,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嘉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原告中联迅杰(北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