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6188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鹏,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初步与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01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