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子涛。
第三人: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嘉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