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执恢298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4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268073.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另本院正办理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手续,需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另正办理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手续,需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4执恢2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