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4执恢11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105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理好广东花都市光华学校的财产,将清理广东花都市光华学校的财产用于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10268073.79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对不足的部分,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