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114执异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判决义务。从查明的执行材料反映,被执行人***一直有固定工作收入和经营收益,且有经常出入境活动,应属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2)花法执字第2072、2073、2074号。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42、243、244号。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6)粤0114执恢296、297、2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0114执恢296、297、298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3月2日,本院以短信形式再次督促被执行人***提交还款方案以及申报财产。 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100000元。 2017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1449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担任无锡市滨湖区光华学校董事长,并有多项经营活动。被执行人***持有护照,且经常出入境。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异议人进行释明。异议人在本异议案中撤回解除对异议人的边控措施的请求。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李 凤 审判员  何金渭
书记员  黄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