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8)粤01执复583号
复议申请人何光华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2018)粤0114执异382号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花都法院在执行(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决定将何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光华向花都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2.解除对其的边控措施。花都法院以(2018)粤0114执异38号案受理。花都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人何光华的异议请求。何光华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作出(2018)粤01执复25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执异38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重新审查何光华的纠正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
花都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光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花都法院于200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2)花法执字第2072、2073、2074号。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花都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42、243、244号。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花都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6)粤0114执恢296、297、2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花都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0114执恢296、297、298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何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3月2日,花都法院以短信形式再次督促被执行人何光华提交还款方案以及申报财产。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何光华支付了执行款100000元。2017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何光华支付了执行款144900元。 在(2018)粤0114执异38号案审查过程中,花都法院向异议人进行释明,异议人在该案中撤回解除对异议人的边控措施的请求。本案中,花都法院向异议人发送通知书询问其在(2018)粤0114执异38号案中发表过的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如有,请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异议人未在期限内回复花都法院。
花都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因此,何光华应当就此提出书面纠正申请,何光华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为此,花都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何光华的异议申请。 对花都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2007年4月28日的讯问笔录,被执行人何光华称其担任无锡市滨湖区光华学校董事长。 再查明,(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光华应清理好广东××学校的财产,将其用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从1997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花都市花山建筑工程公司,对不足部分,何光华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三案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800多万元。2015年9月18日,花都法院作出(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42-24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学校的土地及房产已经处理完毕并依法进行了分配,被执行人何光华的身份资料不明确,本院无法查询其名下财产情况。2017年5月17日,何光华向花都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补充说明,说明其曾参股或者投资的公司共8家,其中北京中卫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持股10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何光华向花都法院提出纠正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花都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认为何光华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决定,驳回何光华的申请。花都法院认为何光华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并驳回其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案中,(2001)穗中法经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光华在该三案2002年立案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从查明的事实及被执行人何光华自述反映,被执行人何光华一直有固定工作收入和多项经营收益,且有经常出入境活动,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因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花都法院将被执行人何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何光华复议称其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何光华复议称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其在拖欠巨额工程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在该三案立案十五年并在花都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才向法院支付了24万余元的执行款,实属缺乏诚信,何光华以此为由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何光华所称其在判决中的清偿顺序问题,因其在异议阶段未提出该理由,故本案复议阶段对该理由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何光华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执异382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被执行人何光华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请求。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