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8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北路80号之二704房,系***的丈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北电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花山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中,城北电力公司和花山建筑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是城北电力公司总包后分包给花山建筑公司施工的。**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坏原因、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并要求花山建筑公司与城北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起诉要求城北电力公司对其房屋损坏进行修复,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房屋损坏的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在一审中要求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其虽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但城北电力公司和花山建筑公司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房屋的修复还是愿意承担责任的。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房屋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查明。其次,一审法院追加花山建筑公司参加诉讼,应当向**依法释明责任承担主体。城北电力公司为工程总承包人,花山建筑公司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均在法律规定的承责主体范围内。一审法院在未释明情况下,以本案应由花山建筑公司承责,**仅起诉要求城北电力公司承责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黄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