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089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15275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10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代理期限至2023年4月10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起)。 第三人:***,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的配偶。 原告**与被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被告城北电力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花山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9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被告城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花山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前会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22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城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花山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被告城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花山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北电力公司采取措施修复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房屋的化粪池、抬高道路以及因顶管施工引起的三年内损坏;2.判令城北电力公司参考鉴定结果采取措施修复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的房屋损坏,恢复原状;3.城北电力公司向**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城北电力公司在2021年低压业扩配套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六巷污水管道堵塞、道路抬高、路面开裂、房屋墙体开裂、门口不锈钢门无法正常打开。城北电力公司现场确定事项并同意落实村民以下诉求:1.对化粪池和道路抬高做相应措施后,负责修复因顶管施工引起的三年内损坏;2.已协商解决好不锈钢门闭合和墙角石材破裂问题;3.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房屋墙体开裂和污水管检测;4.参考鉴定结果修复房屋。 被告城北电力公司辩称:**对城北电力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事实与理由:1.城北电力公司与花山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花山建筑公司负责低压业扩配套土建项目(花都标段)土建部分05的施工。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城北电力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3.**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与2021年低压业扩配套土建项目(花都标段)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存在关联。4.**提出的房屋损坏问题,花山建筑公司已委托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准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基本完好房”。鉴定单位资质齐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出具专业报告,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房屋修复没有事实依据,申请重新鉴定没有实际意义。5.花山建筑公司已修复完成施工造成的道路抬高、路面开裂等问题。6.**要求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花山建筑公司述称: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房屋没有正规报建手续及房产证,没有证据证明产权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的房屋及路面裂痕,是自身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经过20年使用,自身缺陷是正常现象,应自行承担。花山建筑公司与城北电力公司是工程承包关系,城北电力公司将顶管工程承包由有相应资质的花山建筑公司合法施工,不存在违法性。根据花山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片证明,顶管行为由10厘米探头从入口井、地下15公分顶到出口,钻探行为不会影响**的房屋。花山建筑公司的顶管行为对周围环境及房屋都不会造成损害结果。**的损失并非因花山建筑公司造成,与城北电力公司或者花山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人***述称:***的意见与**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城北电力公司(总包方,甲方)与花山建筑公司(分包方,乙方)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包工、部分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竣工验收,以甲方审定工程结算价实行包干,承包位于广州市的广州供电局2021年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施工(花都标段)土建部分05工程。第十一条关于双方责任,约定:㈡乙方责任。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由甲方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约定: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按要求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第十四条约定: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时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书面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3.乙方应当保证其工作人员安全施工,如因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约定其他事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6月8日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花山建筑公司资质等级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提供照片,显示:广州供电局配网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施工路段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的2021年低压业扩配套土建项目,总包单位城北电力公司,施工分包单位花山建筑公司,施工内容土建埋管等施工,现场负责人***。**五巷8号住宅北门的化粪池、污水管涌入泥浆,道路地面有隆起裂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都供电局**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城北电力公司、花山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现场查看协调。 城北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5日手写记录《*****置区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回复时间:3天内。情况说明:因为低压业扩配套土建工程现场施工顶管,施工现场出现冒浆,部分水泥、房屋门前花基出现破裂。村民诉求:①家门前花基开裂,化粪池边开裂,需第三方做鉴定。②恢复原状。③化粪池清淤。④***质期。⑤无理拖延支付误工费。⑥地下污水管是否被打穿?是否做cctv检测。⑦路面开裂原因。”**供电所工作人员***、花山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五巷8号**以及五巷5号、7号、六巷5号、7号、8号业主均在上方签名。 **通过12345热线投诉城北电力公司。**供电所工作人员***、城北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欧登与**及其他业主于2021年12月12日在《签到表》上签名。**自行制作会议纪要,未见各方当事人签名,“城北公司同意落实村民诉求:1.化粪池和道路抬高做相应措施后,3年内因顶管施工引起的损坏由城北公司负责修复。2.不锈钢门闭合问题和墙角石材破裂问题已协商好解决。3.房屋墙体开裂和污水管检测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4.房屋修复参考鉴定结果进行。”城北电力公司及花山建筑公司不认可上述会议纪要的证据三性。 根据花山建筑公司的委托,合准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检查、检测现场,2022年1月20日编制合准鉴字[2022]013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二、鉴定目的和内容。㈠鉴定目的。该房屋北侧约6.0m处临近一电力配套工程土建项目,采用顶管施工工艺进行管道铺设,管道埋深约4.0m~5.0m。该房屋北侧段工程已于2021年11月15日顶管施工完成。为了解该房屋现时的安全状况,受花山建筑公司的委托,派员对该房屋作施工后房屋完损性鉴定……四、现场检查、检测情况。㈠地基基础。1.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室内地面及各柱、墙脚均未发现明显的受力变形、破损及开裂等异常现象,亦未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导致上部结构构件出现明显的变形及开裂现象;但发现局部室外地台与房屋主体交接处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台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面出现开裂现象;西北角花坛个别挡土墙出现开裂现象。详情如下:室外地台。⑴南外地台:地台西南立面饰面层有一条“人”形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3mm~0.6mm。⑵西外地台:地台与房屋主体交接处有一条南北走向通长裂缝,缝宽约0.5mm~1.0mm。⑶北外地面:地面西北角有一条南北走向裂缝,缝长约4.0m,缝宽约0.1mm~0.2mm。⑷西北角花坛:东面挡土墙外立面中部有一条南高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0.2m,缝宽约0.1mm~0.3mm。2.经用“DT402L”型电子经纬仪或线锤对该房屋部分转角处竖向构件进行垂直度抽检测量,倾斜测量结果的偏移量(包括原竖向构件及其外饰面施工偏差)、偏移比值、倾斜率分别为:A点偏北4.0mm、1/625、0.16%,B点偏西1.0mm、1/2000、0.05%,C点偏南3.0mm、1/833、0.12%,D点偏北2.0mm、1/1000、0.1%。由检测结果可知,该房屋地基基础的变形值未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规定允许的允许值。㈡上部结构构件。经现场检查,该房屋上部结构各层钢筋混凝土柱、梁、板承重构件均未发现明显的受力变形、破损及开裂等异常现象;但发现个别墙体与砼板交接处出现开裂现象。详情如下:首层。1.西南房:未见明显异常损坏现象。2.卫生间:⑴东面墙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南高北低转水平裂缝,缝长约1.1m,缝宽约0.1mm~0.2mm。⑵西面墙南段墙体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南高北低转水平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1mm~0.2mm。二层大厅、西南房、东北房、阳台、卫生间未见明显异常损坏现象。三层东北房、西南房未见明显异常损坏现象。四层露台、顶层阁楼未见明显异常损坏现象。楼梯间。1.首层至二层:⑴第一跑楼梯西面墙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北高南低斜向通长裂缝,缝宽约0.1mm~0.2mm。⑵第二跑楼梯东面墙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南高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2.0m,缝宽约0.1mm~O.2mm。2.二层至三层:⑴第一跑楼梯西面墙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北高南低斜向通长裂缝,缝宽约0.1mm~0.3mm。⑵第二跑楼梯东面墙上方与梯板交接处有一条南高北低斜向通长裂缝,缝宽约0.1mm~0.2mm。3.四层至阁楼:休息平台板南立面(砖墙与砼板交接处)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约0.1mm~O.5mm。㈢装修部分。经现场检查,该房屋楼地面饰面层基本完好,未见明显开裂及破损等异常损坏现象;门、窗设施基本完好,使用正常;但发现个别墙体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个别砼柱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个别砼梁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天花板饰面层出现渗水、开裂现象;个别拦河墙饰面层出现开裂、破损现象;个别女儿墙饰面层出现渗水现象。详情如下:外围。1.南面外墙:⑴二层阳台西北角拦河墙外立面下方饰面层出现开裂、破损现象。⑵三层阳台西北角拦河墙外立面下方饰面层出现开裂、破损现象。2.西南外墙:四层露台西北角女儿墙外立面饰面层出现渗水现象。首层。1.大厅:⑴东面墙上方有四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北面墙上方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2.西北房:⑴西面墙门洞北上角饰面层有一条水平转南高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0.4m,缝宽约0.1mm~0.2mm。⑵西面墙门洞北侧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3.过道:⑴东面墙门洞西上角瓷砖有一条北低南高斜向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1mm~0.2mm。⑵南面墙西侧瓷砖饰面有一条大致竖向裂缝,缝长约1.2m,缝宽约0.1mm~0.2mm。⑶北面墙门洞西上角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4.厨房:⑴北面墙窗洞中部下方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西面墙南侧有两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⑶西北角砼柱西立面有两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5.卫生间:⑴南面墙中部上方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南面墙西侧瓷砖饰面层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1mm~0.2mm。⑶西面墙北侧瓷砖饰面层有一条北高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1mm~0.2mm。⑷北面墙窗洞西下角瓷砖饰面层有一条西高东低斜向裂缝,缝长约0.6m,缝宽约0.1mm~0.2mm。⑸天花板(梯板)南侧饰面层有一条东西走向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Imm~0.2mm。三层。1.大厅:⑴北面墙门洞东侧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天花板中部饰面层出现渗水现象。2.阳台:南面墙西侧有两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3.东北房:⑴卫生间南面墙有四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卫生间西北角砼柱南立面瓷砖饰面层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2.1m,缝宽约0.1mm~0.3mm。4.卫生间:⑴南面墙门洞东上角瓷砖饰面层有一条大致竖向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0.3mm。⑵西面墙中部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⑶北面墙有三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5.过道:⑴北面墙中部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2mm。⑵北面墙门洞东上角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2mm。⑶北面墙门洞西侧中部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3mm。⑷南面墙门洞西侧中部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3mm。四层。1.西侧房:⑴四面墙体中部饰面层均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⑵南面墙中部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⑶西面墙门洞北侧有三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⑷北面墙门洞东侧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⑸南侧天花板中部饰面层有一条大致西北至东南走向裂缝,缝长约1.9m,缝宽约0.1mm~0.3mm。2.卫生间:⑴东面墙北侧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南面墙中部瓷砖饰面层有两条竖向裂缝,缝长分别约0.5mm、0.9mm,缝宽均约0.1mm~0.2mm。⑶西面墙中部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⑷北面墙窗洞下方瓷砖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2mm。3.东侧房:西面墙门洞北侧中部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3mm。楼梯间。1.首层至二层:⑴首层平台西面墙门洞北上角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⑵第一跑楼梯西面墙南侧有一块瓷砖出现开裂现象。⑶第一跑楼梯西面墙中部砼梁饰面层有四条竖向通长裂缝,缝宽均约0.1mm~0.2mm。⑷休息平台天花板西北角饰面层有一条切角裂缝,缝长约0.7m,缝宽约0.1m~0.3mm。⑸第二跑楼梯东面墙中部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3mm。2.二层平台:⑴南面墙中部上方饰面层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0.35m,缝宽约0.1mm~0.3mm。⑵南面墙中部饰面层有七条竖向裂缝,缝长约0.1mm~0.15mm,缝宽均约0.1mm~0.2mm。3.二层至三层:⑴第一跑楼梯底部南侧与梯梁交接处饰面层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0.9m,缝宽约0.1m~0.2mm。⑵第一跑楼梯西面墙中部砼梁饰面层有四条竖向通长裂缝,缝宽均约0.1mm~0.2mm。⑶休息平台东面墙北侧饰面层有一条北高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0.5m,缝宽约0.1mm~0.2mm。⑷休息平台天花板西北角饰面层有一条切角裂缝,缝长约0.7m,缝宽约0.1mm~0.2mm。⑸第二跑楼梯东面墙南侧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2mm。4.三层平台:⑴南面墙东侧中部饰面层有一条东高西低的斜向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0.3mm。⑵南面墙中部饰面层有一条竖向转东高西低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0.3mm。⑶南面墙西侧中部饰面层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0.2m,缝宽约0.1mm~0.3mm。⑷西面墙窗洞北侧饰面层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0.3mm。5.三层至四层:⑴第一跑楼梯底部南侧与梯梁交接处饰面层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0.6m,缝宽约0.1mm~0.2mm。⑵第一跑楼梯西面墙中部砼梁饰面层有四条竖向裂缝,缝长均约0.6m,缝宽约0.1mm~0.2mm。⑶休息平台西北角砼柱中部饰面层有一条水平转角裂缝,缝长约0.2m,缝宽约0.1mm~0.2mm。⑷第二跑楼梯东面墙中部饰面层有一条南高北低斜向裂缝,缝长约4.0m,缝宽约0.1mm~0.2mm,且南、北两侧饰面层均出现不规则开裂现象。㈣设备部分。经现场检查,该房屋水、电设备基本完好,使用正常。五、鉴定意见。1.地基基础。该房屋室内地面及各柱、墙脚均未发现明显的受力变形、破损及开裂等异常现象,亦未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导致上部结构构件出现明显的变形及开裂现象;但发现局部室外地台与房屋主体交接处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台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室外地面出现开裂现象;西北角花坛个别挡土墙出现开裂现象。另由倾斜观测结果得知,该房屋地基基础的变形值未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规定允许的允许值。2.上部结构构件。该房屋上部结构各层钢筋混凝土柱、梁、板承重构件均未发现明显的受力变形、破损及开裂等异常现象。该房屋上部结构现时损坏情况主要表现在:个别墙体与砼板交接处出现开裂现象。上述损坏情况对该房屋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未造成影响。3.装修部分。该房屋楼地面饰面层基本完好,未见明显开裂及破损等异常损坏现象;门、窗设施基本完好,使用正常。该房屋装修部分现时损坏情况主要表现在:个别墙体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个别砼柱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个别砼梁饰面层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天花板饰面层出现渗水、开裂现象;个别拦河墙饰面层出现开裂、破损现象:个别女儿墙饰面层出现渗水现象。上述损坏情况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性稍有影响。4.设备部分。该房屋水、电设备基本完好,使用正常。综上,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评定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房屋的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局部宜修缮处理。六、处理建议(仅供参考)。1.宜对该房屋出现损坏现象的墙体构件进行修缮处理。2.宜对该房屋饰面层出现损坏现象的室外地台、墙体、砼柱、砼梁、天花板、拦河墙及女儿墙等构件进行修缮处理。3.宜对该房屋出现损坏现象的室外地面、室外地台、花坛挡土墙等构件进行修缮处理。4.委托方及使用方在该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检查,注意构件的变化,如发现突发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于2022年2月23日签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花山建筑公司根据其要求并经其同意选择合准公司进行鉴定。 **提供微信记录,显示:**通过微信与**供电所工作人员***、城北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房屋鉴定及修复事宜。***于2022年1月21日发送“*****置区修复情况:道路堵了沥青、修复门口、修复门前瓷砖”。**于2022年2月25日向***反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附部分照片及不完整,2022年3月4日向***反馈“检测单位要我跟委托单位沟通,他们才会复议”,2022年3月11日向***反馈要求向合准公司提出复议。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以(2022)粤0114民诉前调8697号立案受理**提起本案诉讼,2022年7月1日转为本案受理。在2022年6月23日民诉前调的调查过程中,**主张:***委托其起诉,其确定***不参加诉讼。其于2021年11月发现房屋损害,包括:房屋一至四层楼梯西北角出现裂缝、东面墙与梯板交界处出现裂缝、四楼楼梯间混凝土横梁出现裂缝;三楼大厅门框变形,厅门不能关闭;二楼西南方向房间西面横梁出现裂缝;一层至四层西北朝向洗手间北面、西面瓷砖破裂;一楼外墙与地面交接处有裂缝;一楼西北角花坛东西两侧及两侧与地面交接处有裂缝;房屋一楼北面化粪池有泥浆水从池壁进入,连接污水管有泥浆水进入;房屋北面水泥路面因顶管施工被抬高破裂;房屋地基扰动,造成一至四层西北角楼梯间**破裂。合准公司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没有记载:四楼楼梯间混凝土横裂缝;一楼西北角花坛东西两侧及两侧与地面交接处裂缝;一楼北面化粪池有泥浆水从池壁进入,连接污水管有泥浆水进入;房屋地基扰动,造成一至四层西北角楼梯间的**破裂。其申请鉴定房屋损害原因。本院向**释明,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撤回鉴定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 在2022年10月11日法庭调查过程中,**与城北电力公司及花山建筑公司确认:顶管作业大致流程是:使用定向转机设备注水旋转前端顶管钢管至远端,用于放置电缆的塑料**穿通过后抽出钢管。各方均不申请评估鉴定。**主张:其方使用混凝土及钢筋建筑房屋地基约2米至2.5米。其房屋在顶管作业施工前没有开裂现象,在施工后才有开裂现象。其制作的2021年12月12日会议纪要表明城北电力公司落实参考鉴定结果修复房屋的诉求,其不申请再评估鉴定。其第1项诉讼请求指因顶管作业造成路面抬高而使得路面底下的污水管及化粪池破裂造成泥浆涌入,其请求判令城北电力公司消除污水管及化粪池裂纹并质保三年。化粪池是其房屋配套设备,污水管是安置区公用设施。其第3项诉讼请求的费用暂没有凭证提供。花山建筑公司主张:业主单位委托设计院勘查顶管作业工程的地下及周边环境,其没有勘探。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勘查,现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见:**五巷8号是一幢四层框架住宅,正门朝南是**五巷,**绿色制式门牌××”,后门朝北是**六巷,北门户外花基铺设绿色条形砖(部分位置见裂纹)。住宅内步梯位于房屋西北侧,首层至四层的西北侧结构梁有长度不一的扇灰层裂纹及墙面砖裂纹。四层步梯一处扇灰层裂纹处脱落,水泥批荡有同一裂纹。房屋三层标示303的不锈钢内开房门框架结构轻微变形。**演示使用硬物敲击首层步梯西北侧上方扇灰层裂纹处,脱落扇灰层后见里侧的水泥批荡有一定厚度的同一裂纹。在勘查过程中,**指认:污水管是位于**六巷道路中间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化粪池位于花基侧。城北电力公司与花山建筑公司指认:顶管施工位于**六巷道路中间区域,垂直距离**五巷8号住宅外墙约5.95米,外侧花基约4.15米;主张:**在合准公司检查时未提及标示303的不锈钢内开房门结构轻微变形问题。大致附图如下: 在2023年4月20日法庭调查过程中,**主张:其诉讼请求的恢复原状包括户外化粪池、房屋步梯墙体及梁的开裂以及三层303不锈钢房门。本院向**释明恢复原状存在实际未能完全修复的执行风险。**主张:应先勘查后作出修复方案,经评估具有100%的恢复原状效果后进行修复。 另查明:**与***于2016年5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向***调查询问,***述称: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权属人是其。其与**于2016年5月1日登记结婚,房屋是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委托**全权负责房屋修复事宜,与**所持观点相同。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向属地人民政府及**供电所函询调查。广州市**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2日回复说明,“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五巷8号房屋,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房屋属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置区30%预留居住用地,2023年1月8日经**镇***第十九经济合作社表决由***等五人在该经济社预留30%的宅基地申请建房,2023年2月1日至2月7日分别在***村委会、***第十九经济合作社进行拟登记权利人及其‘一户一宅’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五巷8号房屋所有权的拟登记权利人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房屋权利人最终以产权部门发证结果为准。”**供电所于2023年3月24日复函说明,“经核实,未发现因2021年低压业扩配套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导致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置区1期*****六巷部分村民反映诉求的相关会议纪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自行制作会议纪要,未见各方当事人签名,城北电力公司、花山建筑公司均不认可证据三性,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城北电力公司与花山建筑公司签订及履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向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花山建筑公司分包顶管作业专业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花山建筑公司实施顶管作业专业施工,造成**五巷8号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害的,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未显示城北电力公司具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起诉主张城北电力公司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